壹、權利:
1. 本會新幹部須實習三個月以上,績優者由總幹事提報理事會,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,並頒發幹部證書及補助購買制服,任期一年績優者,由本會續聘之。
2. 幹部以不影響會務活動下臨時舉辦或代辦任何登山、溯溪活動,應向本會報備,費用由領隊統籌辦理並繳交山難基金。
3. 幹部或直系親屬(限一人)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費用,以不影響當次活動財務下享有優待,會友團體報名五人以上,優待由領隊全權決定。
4. 幹部於會務中享有優先借用山會公裝備、資料、書籍之權利。
5. 幹部享有選派參加會外活動、講習、訓練課程之權利。
6. 本會幹部由本會輔導參加嚮導考證。
7. 本會幹部參與幹部會議時有提案、討論及表決權,實習幹部無表決權。
8. 本會幹部能擔任領隊、嚮導。實習幹部只能擔任隨隊助理。
9. 幹部要使用會館作會務活動,應向總幹事報備,經許可後方可使用。
10. 幹部經總幹事核准後,得使用本會名義申請組隊登山、探勘。(探勘費用補助專案申請、有申請補助經費、下期活動表優先排入)
11. 獎金制度:領隊嚮導于活動結束後,扣除所有支出(含山難基金每人$100),結餘款由山會均分三分之一,餘由領隊、嚮導自行協調分配。
12. 山會承接活動,嚮導組長有選派領隊嚮導的權利。
貳 、義務 :
1.本會幹部須為本會會員。
2.本會幹部每年須擔任領隊嚮導帶領活動二次以上 (工作幹部任期內不受此限)。
3.幹部有互相支援、協助各項活動及探勘或山難搜救之義務。
4.幹部每2周單數周三應出21:00。(每月至少與會1次)
5.活動成行前與結束後,領隊或嚮導應於山會報告活動內容之義務。
6.領隊嚮導須於活動集合時間十五分鐘前到達集合地點席幹部會議,時間晚上20:00~受理報到,並著制服以茲識別。
7.活動結束後兩星期內,領隊需填寫活動結餘申報表,並附上保險人員名冊。
8.本會幹部有擔任山會指定活動領隊或嚮導之義務。
10.本會幹部未擔任工作幹部者,其餘均編列於嚮導組。
11.山會辦理登山研習營與登山相關訓練課程,幹部有協助擔任教練、助教或勤務支援之義務。
12.幹部一年以上未參與山會會務運作與帶隊,即喪失幹部資格。幹部回任申請,於半年內完成二次的隨隊實習幹部,並經由理事會審核同意後得以恢復幹部資格)
13.本會幹部不得擔任他會專職領隊或嚮導。特殊支援或聯誼活動不在此限、如需擔任時、要向山會報備。
叁、幹部參加活動辦法:
1.本會各項活動除領隊嚮導外,助理領隊與隨行幹部一律先報名繳費,以利領隊統籌計劃。
2.幹部優惠辦法以不影響當次活動財務狀況下,由領隊酌情減收活動費用。
3.人數多之大型活動,每滿一部遊覽車,可增加二名嚮導。
4.領隊可對內或對外,聘任熟悉行程之嚮導或助手,協助活動之工作。
5.擔任嚮導者,若對當次活動不熟悉,完全仰賴領隊或另聘嚮導員者,不得領嚮導費。
6.各項活動基於安全考量,總人數不得低於三人。
肆 、新加入之實習幹部須知:
1.幹部訓練課程完成後,須再擔任隨隊助理二次。
2.實習期間,得享有幹部一般優惠辦法。
3.本會幹部須品行端正,熱衷登山戶外活動,有服務責任、榮譽、團結之熱忱者。
4.實習幹部須參與活動、開會,績優者由總幹事提報理事會,通過者由理事長聘任之,並頒發幹部證 。
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:本會定名「台中縣登山會」,英文為TAICHUNG COUNTY SOCIETY FOR MOUNTAIN CLIMBING。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:本會設於台中市豐原區。
第 三 條:本會以增進人類友誼,確保身心健康,發揮團隊精神倡導登山旅遊活動,發揚社會優良風氣為宗旨。
第 四 條:本會會員區分為基本會員基本會員未成年之直系親屬為家庭會員及 榮譽會員。
第 五 條:凡年成年者,經理事會會通過得為本會基本會員。基本會員未成年之直系親屬得申請為申家庭會員
第 六 條:凡對山會有特殊貢獻,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榮譽會員。基本會員未成年之直系親屬為家庭會員
第 七 條:本會基本會員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罷免權、被選舉及其他一切依法應享之權利,家庭會員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罷免權、被選舉權。
第 八 條:本會榮譽會員有發言權,無表決權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第 九 條: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喪失會員資格:
一、凡有損害本會行為者。
二、不履行本會義務者。
三、全年無故未參加本會活動者。
四、全年不按期繳納會費之義務者。
五、耽於不良嗜好、行為不正、不務正業者。
第二章 組 織
第 十 條:本會設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第十一條: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,由全體會員組成,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。
第十二條: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,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,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,選舉前項理事時應同時選舉候補理事二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有缺額依法遞補以補足本任任期為限。
第十三條: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。
第十四條:理事及監事任期二年連選連任之,理事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之。理事長之連任限一次。
第十五條: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組織常務理事,並由常務理事中互選一人為理事長,總理一切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。
第十六條: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代理之。
第十七條:前任理事長為本屆當然理事。
第十八條: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,連選得連任之,以監察日常會務。
第三章 會 議
第十九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選舉罷免理事監事。
二、通過及修正章程。
三、通過年度經費預決算及工作計劃。
四、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。
五、會員之處分。
六、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其他重要事項。
第 廿 條:理事會之職責:
一、選舉、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二、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三、召開會員大會。
四、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。
五、幹部之任免審核同意,遴聘正副總幹事。
六、財產之管理。
七、本會預算之編制,執行監事會移請處理之事項。
八、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,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。
九、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。
第廿一條:監事會之職責:
一、選舉、罷免常務監事。
二、監察理事會行會員大會決議案執行情形。
三、監察理事會會務、業務執行情形。
四、稽核理事會財務預算之執行。
五、審核理事會編制決算並向大會提出報告。
六、向理事會提出糾正事項。
七、常務監事應列席理事會議聽取報告。
第廿二條:理事長之職責:
一、執行理事會決議事項。
二、召開理事會議,聘任正副總幹事。
三、指導總幹事及各組幹部處理會務。
四、列席幹部會議,,並作指導、糾正、監督。
五、列席監事會議聽取報告。
第廿三條:本會總幹事、各組組長、幹部均無給職,但得視本會財務狀況理事會決議給予津貼。
第廿四條:本會視會務需要經理事會決議聘請顧問若干名。。
第廿五條:本會設總幹事一人、副總幹事二名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,解聘時必由理事三人以上之提議,經理事會決議之。
第廿六條:總幹事承會長之指導受理事會之監督處理會務。
第廿七條:總幹事之職責:
一、執行理事長交辦事項。
二、擬定工作計劃及執行理事會決議事項。
三、遴聘各組正副組長。
四、召開幹部例行會議,並指導各組工作。
五、列席理事會聽取報告。
第廿八條:本會各組組長承總幹事之命綜理各該組工作事項,各組職責:
一、活動組:登山計劃、活動編排、新山勘察。
二、嚮導組:義工訓練、幹部研習、嚮導員工作分配及連絡。
三、文宣組:海報設計、宣傳聯誼。
四、康樂組:康樂活動、節目設計、康輔訓練。
五、會籍組:本會之戶政機關、會員資料、申請異動。
六、財務組:收入、出納、會計、公款保管。
七、技術組:岩攀、溯溪、登山技術指導、岩攀器材保管。
八、資料組:山岳資料、地圖、書籍、照片收集整理保管。
九、總務組:採購及公物、制服保管、海報張貼、會館整潔、支援協助各組工作。
十、搜救組:山難防治宣導、支援中區山難互助中心。
十一、志工組:山徑路標施作維護、山徑維護、或其他社會公益服務。
第廿九條: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。
第 卅 條: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提出書面辭職經決議准其辭職者。
三、理監事除公假外,連續請假二天以缺席一次論,如連續缺席二個會次或連續請假三次者,視同辭職。
四、濫權瀆職,處理職務違背組織章程或有重大不當之行為,經會員大會解除職務。
第卅一條:幹部由總幹事提請經理事會通過後,由理事長聘任之。幹部權利義務之施行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第卅二條:各級幹部任期一年,績優者由本會續聘之。
第卅三條:各幹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聘:
一、提出書面辭職,經理事會議決議准其辭職者。
二、曠廢職務者,令其退職。
三、理事會認為不稱職者。
第卅四條:本會會議分下列:
一、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開之,每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可由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或理事會之請求,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二、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由理事長召開主持,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列席,如經理事三分之一提議召開臨時會議。
三、監事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由常務監事召開主持,並得通知候補監事列席。
四、幹部會議每週三定期舉行,由總幹事召開並主持,並得請理事長列席。
第卅五條:本會召開理事會議應邀請常務監事,召開監事會議應邀請理事長列席。
第卅六條:會員須入會達三個月以上方得行使選舉、罷免權,入會達一年以上方得有被選舉權。
第卅七條:實施罷免權,須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人數連署及出席過半數行之。
第四章 經 費
第卅八條:經費收支應於每次理事會議提出報告,理事會每半年請監事會審核,監事會審核發現不當開支應提出糾正,送請理事會處理。
第卅九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會費收入。
二、捐贈收入。
三、基金利息。
四、其他收入。
第四十條:會 費
一、新會員入會新台幣壹佰元、常年費新台幣捌佰元。
二、基本會員常年費新台幣捌佰元及家庭會員常年費新台幣肆佰元。
三、榮譽會員捐贈不限。
四、顧問毋須繳納會費。
◎ 第五章 附 則
第四十一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四十二條:本會解散後剩餘資產將歸屬於台中市政府所指定的機關或團體。
第四十三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